第七章 国际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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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种政策的特点,重点理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掌握关税、关税税则等基本概念。
☉掌握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措施。
☉把握非关税壁垒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 国际贸易总论
一、贸易政策阐释
国际贸易政策,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用于平衡各国间的贸易利益,缓解和协调贸易矛盾的国际准则和措施。它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综合反映。
(一)对外贸易政策
对外贸易政策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总体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促进或限制对外交换的政策的总和。对外贸易政策的作用如下:
首先,为总体经济发展服务。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依照比较利益原理,各国不必也不可能依本国的能力生产一切产品来满足社会需求,必须通过对外交换获取一定的满足,这使对外贸易成为必然。但是,在对外贸易中,交换什么、交换多少不是随意的、放任的,而是由国家总体经济的发展决定的。否则,经济发展将遭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可能造成经济的反向发展而无法控制。因此,任何国家的对外贸易都需要国家的干预和控制,使之为国家的总体经济服务。其干预和控制的手段就是对外贸易政策。通过对急需交换的商品进行鼓励,对不需要交换的商品进行限制来实现这种选择。当然,需要与不需要是相对的。
其次,维持进出口交换的平衡。一国必须维持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才能保证贸易的顺利发展,但进出口交换并不总是平衡的,需要国家制定一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并根据这些政策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调节以达到平衡。
最后,保护对外交换利益。在具体的对外贸易过程中,交换利益是最重要的,各国都希望在国际交换中获取较大利益。交换利益的大小、双方利益是否平衡,决定了交换能否进行下去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政策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上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会产生相互撞击。由于对外贸易政策都是为本国服务的,为了本国的发展而选择交换,因此为了本国的交换利益而损害他国利益,致使矛盾和斗争不可避免。其突出的体现就是贸易壁垒横生、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矛盾和斗争的结果是各国相互妥协,相互做出让步,使贸易利益按照彼此能够接受的条件重新分配。因此,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国际贸易政策。
提示音
从理论上讲,国际贸易政策是各国贸易交往活动的行为准则,核心作用是使各国都能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维护贸易交换秩序、保障交换的顺利进行。
超链接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9-tprm_e.htm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二、自由贸易政策
(一)自由贸易政策的含义及主要表现
小词典
自由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政策相对,是一种开放政策,指国家对商务活动一般不进行干预,取消或部分取消进口限制条件,允许商品和服务在国内外市场自由竞争。
自由贸易政策包括英国带头实行的自由贸易政策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实行的贸易自由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发展为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是指国家间通过多边或双边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削减关税壁垒,抑制非关税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障碍与歧视,促进世界商品的交换与生产。
对外贸易政策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但是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其自由程度和保护程度有所不同。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了统治地位。世界经济进入商品资本国际化的阶段。这一时期对外贸易政策的基调是自由贸易,英国是带头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一些经济起步较晚的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则采取了保护贸易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出现了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西欧、日本等国家继续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严格限制商品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但是,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进口限制,在对外贸易政策中出现贸易自由化倾向。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提出了“贸易自由化”口号,目的是要打入西欧和日本的市场。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那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为适应本国垄断资本对外扩张的需要,也开始推行贸易自由化。
这段时期对外贸易政策中贸易自由化倾向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两方面。
1.大幅度削减关税
首先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1947年以来,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举行了多次谈判,关税平均水平已有了大幅度下降。其次,欧洲经济共同体内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协议,导致关税大幅度下降,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对外贸易自由化。最后,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遍的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普遍优惠制实施以来,无论是受惠国家或地区,还是受惠的商品范围和受惠的进口数额都有所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贸易自由化的倾向。
2.降低或撤销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在国内经济困难、国际收支恶化的情况下,各国对许多商品实行严格的进口限额、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措施,以限制进口。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国又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进口数量限制,实行和扩大进口自由化;放宽或解除外汇管制,恢复货币自由兑换,实行外汇自由化。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贸易自由化倾向的明显特点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倾向是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迅速增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出现了高速增长,特别是美国、西欧和日本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在此基础上,迫切需要加紧对外扩张,以占领更多的世界市场。而贸易自由化恰恰符合垄断资本对外扩张的要求,从而成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倾向,尤其是美国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倡导者和积极推行者。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贸易代表着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反映了垄断资本的利益。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贸易自由化”并不是“自由贸易时代”的重现。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实施与发展具有不平衡、不稳定的特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相结合
其原因主要是,各垄断集团实力、地位不同,对贸易自由化的实施所持的态度也不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根据不同垄断集团的利益和对外关系的变化,实行和调整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当贸易自由化符合垄断集团的利益时就推行;当某些贸易自由化措施不符合占统治地位的垄断集团的利益时就有限地推行或根本不推行;一旦贸易自由化的实施严重危害垄断集团利益或不符合当时的外交政策时,贸易自由化就会被削弱,贸易保护主义又会重新抬头。所以,这个时期的贸易自由化实际上是一种有选择性的贸易自由化,并形成了一些特有趋势:工业生产的迅速增长、生产国际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及跨国公司的增加,使工业制成品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工业部门发展的不平衡、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部门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使机器设备的贸易自由化超过了工业消费品的贸易自由化;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的贸易自由化超过集团对外的贸易自由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它们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
超链接
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fact2_e.htm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
三、贸易保护主义
小词典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干预对外贸易,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惠和津贴,奖励出口。
“奖出限入”是保护贸易政策的基本特征。因时代不同,其性质、作用与特点也不尽相同。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
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相对贸易自由化而言的。1973—1974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市场问题相对紧张,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产品、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品和服务。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对钢铁进口实行限制。1978年,美国对进口钢铁采取“起动价格”。1977年到1979年,美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限制彩电进口。1980年,美国对日本汽车实行进口限制,迫使日本实行汽车的“自愿出口限额”。加拿大、联邦德国也相继采取限制汽车进口的措施。1982年,美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钢铁的“自愿”出口限额协议。1974年国际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进口限制进一步升级,把限制的种类从棉类、合成纤维扩大到棉麻、棉丝混纺织品。高级技术产品如数控工作母机和半导体等也被纳入保护范围。此外,加强了劳务上的保护主义,如签证申请、投资条例、限制收入汇回等。
2.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
第一,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
第二,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
第三,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
第四,在“有秩序地销售安排”和“有组织的自由贸易”的借口下,绕过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搞“灰色区域措施”。
3.从贸易保护制度转向更系统化的管理贸易制度
发达国家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随着政府管理贸易而不断充实和调整,成为对外贸易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把外贸政策法律化给贸易保护主义披上合法的外衣。西方国家管理外贸的法律已由单行的法律发展成为以外贸法为中心的、与其他方面的国内法相配合的一个整体。
4.受到保护的程度不断提高
我们以20世纪80年代为例,从1980年到1983年,整个制成品受限制商品的比重,美国从6%提高到13%,欧洲联盟从11%提高到15%。在整个发达国家制成品的消费中,受限商品从1980年的20%提高到1983年的30%。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以下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保护措施扭曲了贸易流向
数量限制影响了产品贸易的性质,改变了进口的地理方向。为了打破出口数量的限制,出口国家努力在受限制的商品中扩大市场,从而扩大了数量固定下的贸易额。
2.贸易限制推动价格上涨
歧视性的数量限制使被保护市场产生了价格提高的压力。首先,受限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那些成本最低的国家和地区。其次,进口商品价格的提高成为同类产品生产厂商的重要的“价格保护伞”。随着保护的加强,以进口商品抵消价格上升的作用减弱,增强了价格提高的压力。例如,由于第二个多种纤维协定,英国衣服零售价平均提高20%,品质较低的种类,如工装价格提高了30%到50%。
3.进口限制未能有效地维持就业
从实践看,进口限制对保护部门的就业的影响有限。首先,即使是在最面向国际竞争的产业,贸易对就业水平只起次要作用;其次,由于贸易转向,歧视性的限制对整个进口量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最后,以进口替代国内生产的范围受到限制。因此,以进口限制保护国内就业的程度不如改变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比重大。
4.新贸易保护主义使发达国家付出了巨大代价
以农产品为例,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贸易政策不仅限制了外国供应者,扭转了贸易流向,而且造成了诸如糖、肉类、谷物、奶制品等产品的大量剩余。为了削减日益增加的储存成本,防止变质和浪费,发达国家采取了出口价格补贴,进行销售援助,按加工程度提高农产品进口壁垒,为此,发达国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5.新贸易保护主义伤害了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受到的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超过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纺织品与服装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影响的程度均大大高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由于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6.新贸易保护主义正在减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
经合组织国家逐步增加的保护相当于提高15%的关税,使中等收入的进口石油的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遭受了3.5%左右的损失,发达国家也因此付出了同样的代价。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支持
贸易保护作用有以下理论支持。
1.国内市场扭曲
该理论主张当国内市场由于外部经济、工资差额、生产要素的非移动性等导致“扭曲”存在时,需要人为的消除不良影响,提高经济福利。
2.改善贸易条件
进口国家可征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时,可促使出口国家商品价格下跌,从而改善进口国家的贸易条件。
3.维持工资水平
各国工资水平不同,一些工资水平高的国家认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而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国家的工资水平较低,故其生产成本也较低。如自由进口这些国家的产品,则本国产品势必难以与其竞争,其结果会使本国难以维持较高的工资水平与生产水平。为了维持本国较高的工资水平,避免廉价劳动产品的竞争,必须实施保护关税。
4.增加国内就业
对外国商品课征保护关税,可减少进口,因而可以刺激国内生产,增加国内就业。
5.改善贸易收支或国际收支
采取征收关税与限制进口措施,可减少进口,有助于改善贸易收支或国际收支。在贸易收支或国际收支逆差较大时,或在通货膨胀与金融危机时,此种保护理由最为流行。但此项保护理论的作用只有在其他国家不进行报复时才有效。
6.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为了鼓励和保护科研成果,避免盗版、伪造、冒牌,需要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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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cin.com/p-1333765701.html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和理论基础
第二节 关税壁垒
一、关税的概念
小词典
关税指海关对进出本国海关的商品征收的出入境税,包括进口税和出口税,出口税较少,主要针对国内急需、短缺商品出口进行限制。
关税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这些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海关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直到没收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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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或关税领域。它是海关所管辖和执行有关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来说,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这些地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小于国境。有些国家缔结成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统一的关境,这时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凭借法律的规定强制征收的,而不是一种自愿献纳,凡要交税的,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是指征收的税收,除特殊情况以外,都是国家向纳税人无偿取得的国库收入,国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也不必把税款直接归还给纳税人。预定性是指国家预先规定一个征税的比例或征税数额,征、纳双方必须同时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或减免。
想一想 现代海关所征收的关税主要属于哪一种?
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用于国家财政收入,此种关税叫财政关税;二是用于保护本国市场,此种关税叫保护关税。通常情况下,用于财政收入目的关税不高,但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将其作为财政的主要来源。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为了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2)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3)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关税征收的最初目的更多的是获取财政收入,但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相对降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其他税源增加,关税收入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相对下降;另一方面是各国广泛地利用高关税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于是财政关税就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保护关税的税率的高低可以经常调整,有效调节进出口。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之目的。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为禁止关税。保护关税又可分为工业保护关税和农业保护关税。工业保护关税是为保护国内工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工业保护关税原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为其主要目的。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国家,往往采用保护关税,以保护和促进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到了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往往对高度发展的垄断工业或处于衰退难以与国外竞争的垄断工业征收保护关税,这种关税称为超保护关税。农业保护关税是为保护国内农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自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粮食输出日益增加,引起剧烈的竞争,欧洲国家不能与之竞争,因而欧洲一些国家先后以征收关税保护本国企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等通过农业保护关税保护其农业的发展。
关税征收方式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在这两种主要征税方法的基础上,又有混合税和选择税。
(一)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对商品按某种计量单位征收关税,如重量、体积、长度、面积等为标准征收。其特点是每一单位征收的关税是固定的,征收比较方便,但缺乏灵活性,不能随物价变动而变动,有时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在从量税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但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按从量税方法征收进口税时,在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加强了关税的保护作用;反之,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用从量税的方法征收进口税,则不能完全达到保护关税的目的。这是因为商品价格上涨,而进口税额不变,财政收入相对减少,保护作用也随之减弱。
如某种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价格相同,每吨300美元,进口征收从量税每吨50美元,进口后350美元,使进口商品价高于国内市场价。但当国内需求增加,每吨400美元时,进口商品反而便宜了。
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演算薄
如果进口一种商品的数量为10万单位,每单位规定的税额为20美元,那么从量税额即为10×20=200万美元。
各国征收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来征收,但各国对应纳税的商品重量计算的方法各有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
1.毛重法
毛重法又称总重量法,即按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
2.半毛重法
半毛重法又称半总重量法,即对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其税额。这种方法又可分为法定半毛重法和实际半毛重法,前者指从商品总毛重中扣除外包装的法定重量后,再计征其税额;后者指从商品总毛重中扣除外包装的实际重量后计算其税额。
3.净重法
净重法又称纯重量法,即在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这种方法又可分为法定净重法和实际净重法,前者指从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法定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后者指从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实际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
(二)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对进口商品按到岸价格的一定比率征收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如“对进口棉纱征收20%的关税”,即指从价税。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演算薄
如果进口棉纱的商品价值总额为500万美元,所规定的从价税率为30%,那么所征收的税额即为500×30%=150万美元。
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有直接关系。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其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的保护作用与价格有着密切的关系,始终与市场行情紧密相连。如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其税率不变,从价税额相应减少,因而保护关税作用也有所下降。
想一想 海关为什么采取从价税来征收关税?
一般来说,从价税有以下几个优点:(1)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加分类;(2)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3)税收负担较为公平,因从价税额随商品价格与品质的高低而增减,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4)在税率不变时,税额随商品价格上涨而增加,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起到保护关税的作用。
但在征收从价税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确定完税价格是十分重要的。各国所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种:(1)以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作为征税价格标准;(2)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FOB)为征税价格标准;(3)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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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海关估价的方法长期争吵不休,于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做了具体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内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实际价格”是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当实际价格无法按上述的规定确定时,“海关估价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于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为依据”。
(三)混合税
混合税是将从量税和从价税混合使用,也称复合关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如每吨煤进口(100美元),征收从量税20美元,加征从价税10%;也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演算薄
如果进口500吨钢铁,价格为每吨600美元,征收从量税30美元每吨,外加正从价税15%,则混合税额=500×30+(500×600×15%)=60000美元。
(四)选择税
选择税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规定有从量税和从价税,征税时可供选择。一般情况下选择其税额较高者征收,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低者征收。
超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二、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海关税则,指征收关税的规则在海关制定的关税税率表中体现出来。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税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税则号列、货物分类目录和税率。
(一)关税税则的货物分类方法
关税税则的货物分类方法主要是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构成情况,对不同商品使用不同税率以及便于对进出口货物统计需要而进行系统的分类。各国关税税则的商品分类方法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按照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例如动物、植物、矿物等。
(2)按货物的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分类。例如原料、半制成品和制成品等。
(3)按货物的成分分类或按工业部门的产品分类。例如钢铁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等。
(4)按货物的用途分类。例如食品、药品、染料、仪器、乐器等。
(5)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货物分类的排列层次一般可分为三级到五级。先按自然属性、用途或组成成分等分成若干大类,再进一步分成章或组,其下列出商品项目。项目税则中的基本税目,可以“具体列名”一种商品,也可把相类似的商品综合在一起,成为“一般列名”,或把两者未包括的同类产品合为一个“未列名商品”的项目。每个项目按顺序列出税号,在项目之下根据征税或统计的需要可细分为子目、分目,称为细目。大类和章或组两级只作检索查找之用,项目及细目逐目列出相应的税率。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税则中的货物分类极为繁细。它不仅是商品种类的日益增多和技术上的需要,更主要的是要保护国内市场和实行关税差别和歧视政策。对同类货物的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税则号列,对内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对外可以成为贸易谈判的资本。
(二)关税税则的主要种类
关税税则主要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式税则。
1.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
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实行单式税则。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在关税上搞差别与歧视待遇,或争取关税上的互惠,都放弃单式税则改行复式税则。
2.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
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税目下定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的税率。发达国家规定差别税率的目的在于实行差别待遇和贸易歧视政策。为了反对发达国家的歧视待遇、保卫本国的民族权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实行复式税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欧盟的税则最具有代表性,分为特惠税、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普通税率五栏。
特惠税适用于签订《洛美协定》的非、加、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
协定国税率适用于与欧盟签订有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
普惠制税率适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WTO成员更高;
普通税率适用于与欧盟无任何关系的国家和转口贸易等。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进出口商品流向的不同,可分为进口货物税则和出口货物税则。有的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合在同一税则中,分列进口税率栏和出口税率栏。我国现行的进出口税则就属于这种税则制。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制定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自主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前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一个税率,这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后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自主复式税则又可分为最高和最低税则,前者适用于来自未与该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后者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订了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该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而且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对于没有减让关税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仍采取自主税则,这样形成的复式税则,叫作自主协定税则或国定协定税则。
超链接
http://trade.chinavista.com/cn/tariffsearch.html商贸指南,提供海关税则查询
三、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是国家实现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措施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一直是各国用于保护本国市场的主要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将其列为合法保护手段,经过其八轮谈判,关税水平受到大幅度削减,保护作用不断下降,但与非关税壁垒相配合,仍然具有较高的保护作用。
(一)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
通常认为,关税越高,越能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从而保护国内产业。但是,在现代关税保护中人们发现,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利用关税加强对某一工业的保护,反而使其成本增加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保护。在国际关税减让中,发达国家减让得多,发展中国家减让得少,保护的程度似乎正好相反,发达国家保护程度反而高。于是,人们发现了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的问题。
1.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的含义
(1)名义保护率,也叫名义关税率,即指通常征收的关税税率。经济学家认为,名义关税的保护是通过改变进口商品的价格,使之降低需求量,从而使其减少供给来实现的。但是,关税的保护作用不能只看其名义关税税率的高低,因为关税较高国家的保护未必高于关税较低国家的保护。什么原因?这应当看关税的实际保护效果。20世纪70年代,人们对此开始认识,提出了关税有效保护的问题,出现了关税有效保护率。
(2)有效保护率,也叫有效关税率,是指在有关税保护下生产单位产品的增值量与无关税保护下生产单位产品的净增值量之比,即(V'-V)/V。这就是说,有效保护率研究的对象不是关税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影响,而是某一被保护工业商品生产的增值量。增值量越高,保护程度越高,生产部门所获利润越大。
第一个方面,我们看有效保护率与国内商品生产的增值。我们简单地说,国内商品生产的增值量是商品价格与生产使用的原料成本之差。
没有关税保护下某国的国内商品生产情况如下:价格100元,成本80元,增值20元。假设国外同类产品与国内价格相同,却对该进口商品征收20%的关税,其价格为120元。国内产品也提高到120元时,其增值为40元。
有效保护率=(40-20)/20=100%
从这一角度讲,名义关税率越高,有效保护率也越高。但这只是从一个环节上看的,如果从产品、原材料等名义关税排列高低看,我们会发现两者的真正区别。
第二个方面,我们看对不同商品征收关税后的国内效应。
在前面所述情况下,如果对原材料也征收10%的关税,那么,120-88=32(元)。有效保护率=(32-20)/20=60%,降低了保护。
所以,在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的名义关税率应按比例提高式排列,或反过来降低排列,比例如何合理,需要全盘计算。所以有些学者提出,关税减让谈判应按有效保护率削减。有效保护率受到进口国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和所用的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比重大小的影响。因此,各种进口商品的名义关税率虽然相同,但这些进口商品的有效关税率则有所不同。
2.有效保护率的实际作用
(1)发达国家有效保护率高于名义保护率。假如,原材料关税为零,制成品略有关税,有效保护率是极高的。美国、欧盟和日本都具有相同的保护模式:对初级产品进口免税或执行很低的关税,对半成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对最终产品进口征收更高的关税。这样一个瀑布似的关税结构的结果是:国内加工程度越深,有效保护率超出名义保护率的比率就越大。由于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普遍采取累进的关税结构,其结果使这些国家所制造的最终商品的有效关税率大大超过名义关税率,这实际上进一步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
(2)发展中国家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原材料关税为零、制成品略有关税,有效保护率是极高的,但在发展中国家则会形成有效保护的两极分化,对进口商品替代的工业品投入猛增,对其他阶段的生产无利可图,投入减少,依靠进口,从而使制成品工业变成空中楼阁。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制成品工业。但是,提高原材料、半成品的关税,又使制成品工业利润降低,抑制其发展。
因此,发展中国家利用有效保护率时要有充分的科学论证,有利于原材料、半成品工业的发展,并最低程度减少制成品工业利润。
(二)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世界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般说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市场上主要国家的关税税率的增减幅度与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成反比关系。当世界市场的主要国家普遍提高关税,加强关税壁垒时,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将趋向放慢;反之,当这些国家普遍地大幅度降低关税时,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将趋向加快。在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竞相提高关税,高筑关税壁垒,限制商品进口。1932年美国通过“斯摩特郝莱税则”,将关税提高到美国历史上的空前水平,平均关税高达53%。美国提高关税以后,有24个国家向美国政府提出抗议,随后相继采取关税报复措施,进行“关税战”,结果提高关税的浪潮遍及全世界,国际贸易额急剧下降。1929—1933年间,国际贸易额下降了2/3,国际贸易量减少1/3。在这个时期,美国进口额从44亿美元下降到13亿美元;所有国家对美国的出口都大幅度下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发达国家推行贸易自由化,大幅度降低关税,结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从1950年到1973年期间,国际贸易额年平均增长率为10.3%,国际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为7.2%。这期间国际贸易额或国际贸易量的年平均增长率都高于战前。由此可见,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对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影响
关税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进口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农产品,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的下降幅度,经济集团内部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其对集团外的关税的下降幅度。这种关税下降幅度的差异,不仅使工业制成品贸易的增长超过农产品贸易,使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增长超过了它们与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贸易,而且也使某些集团内部贸易的增长超过了其对集团外的贸易增长。
3.对商品价格、生产和销售的影响
关税与商品的价格、生产、销售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进口货物课征关税后,会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涨,进口数量下降,在一定条件下起到了保护和促进本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作用。但关税的影响程度如何,还需要看关税税率之高低。通常,进口关税税率越高,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价格也越高,限制进口的作用将越大。在征收关税的条件下,国内外价格变化对商品进口也有不同的影响,在进口国征收关税以后,会使国内价格和国外价格发生差异。如果这种价格差异大于关税税额,则输入该种商品仍有利可图,进口商将继续增加该商品的进口;反之,如差异小于关税税额,则输入该商品时,进口商将蒙受损失,他将减少商品进口甚至不进口。这种价格的差异是由国内价格上涨与国外价格下跌所造成的;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单方面的,即由国内价格上涨或国外价格下跌所造成。
关税对国内外价格涨落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还由于国内外各自的需求和供给情况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1)当进口国的国内供应量较大而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后,进口的国内价格稍有上涨,国内供应就会有较大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涨幅度会较小,而出口国的价格下跌的幅度会较大。因此,对本国不生产的商品征收进口税要比对国内容易增加产量的货物征收进口税所引起的价格上涨幅度更大。
(2)当出口国的国内供应量较大而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后,进口国家的国内价格上涨的幅度较大,而出口国的价格下跌的幅度较小。
(3)当进口国的需求量较大而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后,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升的幅度较小,而出口国的价格下降幅度将较大。
(4)当出口国的需求量较大而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后,出口国的价格下跌幅度较小,而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涨幅度较大。
虽然关税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保护和促进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作用,但如果关税税率长期偏高,保护期限过长,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往往会阻碍这些产品技术改进和成本下降,削弱产品的竞争能力,最终反而影响其生产和销售的发展。
4.对贸易差额与国际收支的影响
当一国出现严重的贸易入超和国际收支逆差时,如果广泛采取提高进口关税等限制进口措施,可能会暂时抑制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和改善国际收支。但从长期来看,提高进口关税是否确实能起到这种作用,则难以定论。例如,由于征收高额进口税,限制了国外商品进口,便会引起国内价格上涨,导致某些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削弱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因而将产生相反的后果。如,对钢铁进口征收高关税,则一切使用钢铁加工的工业品将增加成本;对机器设备进口征收高关税,则会提高使用这种机器设备部门的生产成本。这些产品将因征收关税而削弱出口竞争能力,减少出口,贸易入超将可能重新产生或扩大。
此外,由于一国提高关税,将可能引起有关国家连锁反应,竞相提高关税,高筑关税壁垒,限制对方的商品进口,结果会互相抵消关税对于缩小贸易入超和改善国际收支的作用。
第三节 非关税壁垒
一、几种主要的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相对关税壁垒而言的,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内容十分复杂、种类繁多、隐蔽性强,无法准确统计。
非关税壁垒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以下不同的分类。
第一,从对进口限制的作用上分类。
从对进口限制的作用上分类,非关税壁垒可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指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按规定的出口数量或金额限制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限制等;后者指进口国未直接规定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而是对进口商品制定种种严格的条例,间接地影响和限制商品的进口,如进口押金制、最低限价制、海关估价制、繁苛的技术标准、安全卫生检疫和包装标签规定等。
第二,从对进口不同的法令和实施上分类。
从对进口不同的法令和实施上分类,非关税壁垒可分为以下几类:
(1)从直接限定进口数量和金额的实施上,有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等。
(2)从国家直接参与进出口经营上,有进出口国家垄断、政府采购政策等。
(3)从外汇管制的实施上,有数量性外汇管制和成本性外汇管制等。
(4)从海关通关程序上和对进口价格的实施上,有海关估价制、烦琐的通关手续、征收国内税和进口最低限价等。
(5)从进口商品的技术性规定上,有进口商品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规章等。
非关税措施名目繁多,现就几种重要的措施阐述如下。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禁止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后方能进口。进口配额可以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1.绝对配额
小词典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则禁止进口。
这种配额在实施中又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
(1)全球配额,指发放的配额是面向世界的,对于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在发放的配额单上只注明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等,不限制进口的国别和地区。配额持有者可以任意选择进口商品的国别和地区,但进口数量不得超过配额上的数量。在发放配额时,主管部门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按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额批给一定的额度,配额总量发放完为止。
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在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同时,邻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在限额的分配和利用上,难以贯彻。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指国家在进口某种商品的总配额内按照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国别配额取决于进出口两国间的经贸及政治关系,带有一定的贸易歧视性。采用国别配额时,进口商品必须有原产地证。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较多采用国别配额。
一般来说,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1)自主配额,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自主配额一般参照某国过去一定时期内的输入实绩,按一定比例确定新的进口的数量或金额。由于各国或地区所占比重不一,所得到的配额有差异,所以进口国可利用这种配额贯彻国别政策。此种配额,对国内进口商的输入是否应预先限定,可依实际需要而定。如果主要是为了换取或扩大出口市场,或为了限制外国商品对本国产品的竞争,一般可不必在进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为了加强对进口商的严格管制或适应外汇管制的要求,则需分别限定本国进口商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自主配额由进口国家自行制定,往往由于分配额度差异容易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因此,有些国家便采用协议配额,以缓和彼此之间的矛盾。
2)协议配额,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需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调确定的,通常不会引起出口方的反感与报复,并可使出口国对于配额的实施有所谅解与配合,较易执行。
一些国家为了加强绝对进口配额的作用,往往对进口配额规定得十分繁杂。例如对配额商品定得很细,有的按商品不同规格规定不同的配额,有的按价格水平差异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原料来源的不同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外汇管制情况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进口商的不同规定不同配额等。
一般说来,绝对配额用完后,就不准进口。但有些国家由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和规定,往往另行规定额外的特殊配额或补充配额。如进口某种半制成品加工后再出口的特殊配额;展览会配额或博览会配额等。
2.关税配额
小词典
关税配额是进口配额与征收附加关税的结合,指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数额不加以绝对限制,而是通过对超配额部分征收进口附加税的办法进行相对限制。
在一定时期内,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如西欧共同市场在实行的普遍优惠制中所采取的关税配额就属于这一类。后者是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
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利用进口配额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手段。最初进口配额是作为防御手段而被采用的,到后来便发展成为进攻性的保护贸易措施。在举行贸易谈判时,配额制曾被广泛地用来作为迫使其他国家让步的武器。它们用提供配额、扩大配额和缩小配额作为向对方施加压力的手段。而且在实际之中,在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的同时,往往以此方法限制受惠商品的进口数量。
(二)进口许可证制度
在进口限制中,关税配额和许可证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限制进口的主要手段。
小词典
进口许可证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某种商品进口的证明,在许可证项下的商品,只有领取了许可证后才能进口。
根据是否与配额结合使用,许可证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指政府主管部门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发给其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与许可证的结合,使有配额无许可证或有许可证无配额的都不能进口,相当于对某种商品采取双重进口限制。
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指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无关,是对无配额限制的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这种许可证对进口商品种类的限制范围较广,发证部门对进口商品随时都可以以“进口理由不充分”“不符合进口规定”等为借口,不予发放许可证。因此,这种许可证形式比较隐蔽,运用起来比较灵活。
根据对进口商品的许可范围,许可证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公开一般许可证,是指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也比较容易获得。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即可获准进口。在实际中,政府主管部门列明这种许可证的管制范畴,管制的大都属于“自由进口”的商品。凡属公开一般许可证项下的商品,只要申请就有可能获得,因而它是对进口商品管制面最广的一种许可证,也是管制最灵活的一种许可证。一旦需要限制商品进口时,它起的作用也最大。
特种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实际中,它是国家对严控商品,如烟酒、麻醉品、奢侈品等的进口颁发的许可证,而且,对于这些严控商品的进口,政府一般都要指定国别,审批手续也极其严格。
总之,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种既严格又相对灵活的贸易管制措施,通过严格管制进口实现国家的进口计划,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改变商品进口数量,实施起来十分灵活,效果十分理想。因此,在国际贸易被广泛采用。发达国家不仅将其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而且利用国别限制还可以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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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进口商品制定的种种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通常以维护生产、消费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
有些规定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往往使外国商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销售的作用。这些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1.技术标准
由于国际标准很少,绝大多数的标准都是由各国自行制定的,这本身就是贸易障碍。一些国家对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烦琐的技术标准。进口货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
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以英、日汽车争端为例,英国方面规定:日本输往英国的小汽车可由英国派人到日本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不符合英国的技术安全规定,可在日本检修或更换零件,比较方便。但日本方面规定:英国输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合规定,则要由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就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给英国小汽车输往日本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2.安全、卫生检验检疫规定
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贸易战的加剧,许多国家更加广泛地利用卫生检疫的规定限制商品的进口。表现为,它们要求进行卫生检疫的商品越来越多,范围不断扩大,从食品、药品、纺织品到家用电器、医疗器械、体育器材,再到电力设备、矿山开采设备等,都有标准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无一例外地设立检验检疫标准。而且,对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的规定也越来越苛刻。
3.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许多国家对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种种包装和标签条例。这些规定内容复杂、手续烦琐,包括对包装材料的要求、对包装标志的要求等。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其市场上销售。许多外国产品为了符合有关国家的这些规定,不得不重新包装和改换商品标签,因而费时费工,增加了商品成本,削弱了商品竞争能力,影响了商品销路。此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于包装物料、罐头、瓶型均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商品的进口,特别是限制了对发展中国家商品的进口。
超链接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bt_e/tbt_e.htm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都有限制进口的作用。但是,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进行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难以逾越
许多非关税壁垒都隐藏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之中,如配额制、许可证制、外汇管制以及各种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等,由于都是硬性规定,外国商品无力与之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特别是跨国公司用大幅度压低出口价格来占领对方市场价格,主要通过影响价格来限制进口的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已大为减弱。而非关税壁垒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制来限制进口,因而这种限制能更直接、更严厉也更有效地保护本国生产和本国市场。
(二)非关税壁垒复杂多变难以防范
非关税壁垒种类较多,伸缩力强又灵活多变,在限制进口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限制手段。非关税壁垒还可以几种措施结合使用,层层设防,使外国商品防不胜防。
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像其他立法一样,要求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如要调整或更改税率,需适应较为烦琐的法律程序和手续,这种立法程序与手续,往往迂回迟缓,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往往难以适应。同时,关税在同等条件下还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从有协定的国家进口的同种商品适用同样的税率,因而较难在税率上做灵活性的调整。但在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上,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手续比较迅速,其制定的程序也较简便,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三)非关税壁垒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非关税壁垒不仅隐藏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之中,还隐藏在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实施过程之中,使进口商品“合情合理”地遭到各种限制而无法提出指责,如海关估价等。一般来说,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依法执行。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烦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以技术标准而论,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烦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烦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商品难以对付和适应,因而往往由于某一个规定不符,使商品不能进入对方的市场销售。和明显的提高税率不同,非关税壁垒措施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和进口国有关行政规定、法令条例的名义出现,又可以巧妙地隐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须做出公开规定,人们往往难以清楚地辨识和有力地反对这类政策措施,增加了反贸易保护主义的难度。
三、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
(一)非关税壁垒现已成为全球贸易的最大障碍
这主要表现为,从对个别商品的限制发展到对几乎所有商品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贸易遵循的基本上是自由贸易原则,通过关贸总协定,各国都为自由贸易做出努力,尤其是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商品竞争力下降的情况,针对某些国家的个别商品进行限制。如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对日本的纤维、钢铁等要求实施自动限制就是典型事例。时至今日,受到非关税壁垒限制的商品已无所不包。进入高技术竞争时期,高新技术也已成为非关税壁垒限制的对象,未来有可能成为主要限制对象。
(二)对农产品的影响超过制成品
农产品贸易一直是国际贸易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许多国家的进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国际农产品市场一直不太景气,贸易保护主义十分严重。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都采取了奖出限入措施,使农产品的贸易摩擦尤为剧烈,对农产品进口的限制集中表现在商检制度中。
(三)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保护超过资本密集型产品
从贸易保护的制成品对象看,其保护的重点是纺织品、钢铁、汽车等传统工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发达国家在产业调整中对工业生产的基础部门不能轻易放弃,即使与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相比已失去了优势,但出于国家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考虑,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而且是高保护。
【讨论区】
背景 美国一木刷制造商从日本进口标有“Japan”字样的木柄,在美国加工成木刷时,该公司将“Japan”字样从木柄上消除掉。有人认为木柄应打上“Japan”字样,以便木刷的最终购买者知晓木刷中的木柄原产于日本。对此,法官反驳道:如从国外进口原料,在美国用此外国原料加工成与该原料相比具有一新名称、新特征或新用途的新商品时(即外国原料在美国发生实质性改变时),美国税则法案中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定不再适用。
问题 如果你是美国法官,你会怎么判决?
分析 原产地规则是一种国际贸易政策,美国在原产地规则中采取的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它是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基石。根据这个原则,法官认为:将木柄加工成木刷属实质性改变,加工成的木刷为美国产品,上述美国木刷制造商即为日本木柄的最终消费者,所以,木刷上无须再标明“Japan”字样。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贸易政策中的两种主流,即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首先,介绍了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特点,说明两种贸易政策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一国的外贸政策中,往往是根据具体国情的需要偏向不同的政策。其次,重点介绍了关税的概念、征收方法以及关税税则的种类,对海关的关税征收有了初步的了解。最后,着重论述了几种常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等,并由此阐释了当代非关税贸易壁垒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指出非关税贸易壁垒将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复习思考】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的表现及特点是什么?
2.什么是关税?其主要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3.如何正确认识关税的保护作用?
4.当代非关税壁垒主要有哪些?
5.非关税壁垒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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