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肉类消费的巨大需求推动着经济动物养殖规模逐年扩大,兽药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但是,有的经营者却铤而走险,非法经营兽药……
案例简介
2019年至2020年5月,龙南市徐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其自家经营的“某某饲料店”销售兽用疫苗兽药,其涉及5种疫苗11种兽药,经营数额达63372元。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徐某某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经营兽用疫苗及兽用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龙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