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大狠”,首先是拧人的鹅,其次是啄人的鸡,最后是咬人的狗。鹅的领地意识非常强,非常好斗,鹅撵起人来可是非常恐怖的,根本就不逊色于狗。有时候,连狗都被撵得到处乱窜。鹅攻击方式实际上是“扭动”而不是“咬”,因为鹅没有牙齿,鹅口中锯齿状的东西是“锯齿状的喙”,吃东西时可以用来折断树枝和草。虽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牙齿,但被鹅扭曲后也很痛。
中国土鹅如此狠,让人没想到的是西方白鹅也挺狠!加拿大鹅在2018年进入中国市场,当时深受明星与普通民众的喜爱,当然这样一件羽绒服的价格同样不菲,动辄需要数千元乃至上万元。此前据媒体报道,2021年10月27日,上海的贾女士在国金中心商场地下一层LG1-58号“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型号为9512M的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贾女士称回家后发现衣服的商标绣错了,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不仅如此,衣服还存在缝线粗糙,面料有刺鼻异味等问题。贾女士表示购衣时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条款显示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10月28日,贾女士向国金中心“加拿大鹅”门店店长投诉,店长称没有权力退货需要总公司解决。加拿大鹅北京三里屯门店工作人员向某媒体记者表示,正常实体店铺出售货品不能退,因为顾客是看到实物购买的,所以不能退,14天之内可以换货一次。店员表示,线上比如淘宝店看不到货,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
11月30日,“加拿大鹅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一事上了微博热搜榜。2021年12月1日,Canada Goose加拿大鹅就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政策发布声明,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加拿大鹅的公开反应也算是比较迅速。加拿大鹅的做法和声明从严格的字面理解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
但加拿大鹅在实际操作中,加拿大鹅售卖的羽绒服存在质量瑕疵而售后不到位情况。在此前有新闻报道称,韩女士也反映加拿大鹅羽绒服掉毛还拒修情况,让其非常不满。据悉,韩女士费近5000元人民币在国外购买了一件加拿大鹅羽绒服。2020年冬天,韩女士发现,这件衣服一穿上就“浑身是鹅毛”。韩女士称,在加拿大鹅官网申请了“全球终身保修”的服务并将衣服寄往官方服务点后,却收到回复称“跑绒现象不算严重,会清理干净后退回,如出现更为严重的钻绒,要将衣服寄回维修中心做检测,并且拍摄内部钻绒情况的照片。”今年11月,韩女士再次申请“全球终身保修”服务,并拍摄了相应照片,却依旧收到官方不予维修的回复。
法律分析
在加拿大鹅官网上宣布30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中国大陆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公开声明按我国法律规定来说似乎是合法的,但不合理,不符合我国本土商超企业的通常习惯做法。在中国大陆,例如北京知名商超物美旗下的物美、美廉美超市和新华百货商场等,就执行购物后30天内“不喜欢就可以退货”,不用再担心会有意见的退货制度。但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企业二次销售,内衣、食品、药品、珠宝等类商品除外。在实际中,大多数商超企业的政策都比较弹性而宽容,即使超出了30天,有的商户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消费者满意为原则,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羽绒服出现质量问题,品牌方首先要做的是积极同消费者沟通,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方案,如此才能重新赢回消费者的信赖,而不是一味的套用法律规定生硬回绝。“加拿大鹅”是知名品牌不假,产品价格昂贵,消费者看中品牌和质量过硬才下单购买的,但加拿大鹅产品售后情况不尽人意甚至说体验相当差,后续更是处处设卡。用霸王条款、地域来区别对待消费者,这样的“骚操作”,是满满的“傲娇”,必定不被中国法律所容忍。如加拿大鹅真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售后不到位,加拿大鹅“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不具法律约束,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投诉举报乃至提起民事诉讼方式主张三倍赔偿,相信人民法院定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品牌从来没有永恒的王者,质量和服务的上乘才能坐拥王座。自改革开发以来,多少知名外企品牌在中国市场响彻云霄而又逐步淡出中国的市场,仿佛就发生在昨日。何况,中国国产品牌羽绒服早就用质量和设计“扬帆出海”,如果加拿大鹅还迷失在自我遐想之中不思进取,那么未来的只能淡出中国市场,成为遥远陌生的历史名词! 加拿大鹅会改善其呆板生硬的服务态度吗?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肉;(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约束)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