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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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屠宰厂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监督管理。合理布局屠宰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并报批。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领导,确保工作责任制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支持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第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管,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责。其他如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需根据自身职责协助进行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偏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猪肉供应,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的具体管理办法,允许在这些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屠宰场点生产的猪肉只能在当地市场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的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管理在《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事宜。首先,第九条强调了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屠宰生猪,且不得为非法行为提供场所、工具等支持。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162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并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健康。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禁止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个人自宰自食除外。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可设置小型屠宰场,其管理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2、国务院令第525号的发布,不仅是对原有法规的更新,更是对生猪屠宰行业未来发展的指引。它将为从业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同时也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放心的猪肉产品。从2008年8月1日起,这一条例将正式在所有相关环节中得到执行,以期达到提升行业标准,保障国民健康的目标。

3、国务院令第525号,于2007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已正式公布并实施。这一修订版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在温家宝总理的领导下完成的,他于2008年5月25日签署并公告。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容概要为了强化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1 强调定点屠宰与集中检疫制度,农村个人自宰自食除外,偏远地区允许设立小型屠宰场点,由地方自行管理。

5、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管理,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活动则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生产、酒类食盐等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监管,以及生猪屠宰监管,遵循国家和省内的相关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容

1、总则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生猪屠宰管理 生猪屠宰厂设立条件:生猪屠宰厂必须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屠宰活动。新建生猪屠宰厂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2、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然而,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置仅限本地市场供应的生猪小型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4、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容概要为了强化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1 强调定点屠宰与集中检疫制度,农村个人自宰自食除外,偏远地区允许设立小型屠宰场点,由地方自行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总则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生猪屠宰管理 生猪屠宰厂设立条件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厂必须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屠宰活动。

2、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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